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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完淘宝告谷歌,品牌商品很受伤

百事数码
2011-04-27 14:25 电脑配置网 0

 继告淘宝网店售假后,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芳奈公司)认为谷歌为侵权网站提供有偿推广链接,又将一家售假公司和谷歌等四被告告上了法庭,共计索赔约56万元。前天,该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

  芳奈公司告了淘宝告谷歌

  芳奈公司状告网络售假案已经有好几个先例。从2010年12月,芳奈儿陆续起诉了广州、武汉、北京市的三家淘宝网店,以淘宝为第二被告。

  此番芳奈公司起诉的案子又将另一网络“大鳄”谷歌“拉下水”。本案原告章国鸣和芳奈公司诉称,他们分别系“芳奈儿”注册商标人和排他性许可使用人,被告一广州薇尔贸易有限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人,被告二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谷歌网站的运营者、被告三北京飞翔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谷歌网站的备案者,被告四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为谷歌网站的技术服务者。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3年7月28日,“芳奈儿”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章国鸣。2008年10月1日,章国鸣许可深圳神秀百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秀公司)排他性使用,许可使用费为500万元/年。

  原告称,2009年8月,神秀公司生产的“芳奈儿”内衣销量急剧下降80%以上。

  谷歌辩称已及时采取措施

  芳奈公司诉称,2009年9月28日,神秀公司被迫与章国鸣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神秀公司仅付给章国鸣商标许可使用费50万元,章国鸣损失450万元。2009年9月28日,章国鸣将“芳奈儿”商标许可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排他性使用。随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将侵权网站作下线处理,并发出郑重声明,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

  诉状认为,薇尔公司销售假冒“芳奈儿”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谷歌未尽审查义务,且在原告多次告知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仍未作下线处理,继续为侵权网站提供有偿推广链接,与薇尔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

  针对原告的诉讼,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争议发生后,他们通过诉讼材料得知权利人的具体身份和基本信息,并及时协助有关经营者对涉案商标采取措施,因此,他们尽到了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芳奈公司的起诉,被告四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和被告三北京飞翔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认为,被告二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google.cn网站的经营者,而他们与该网站没有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两家公司有涉案行为,必须立即撤销对其的起诉,否则将要承担恶意起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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