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用足法律武器预防电梯吃人事故

用足法律武器预防电梯吃人事故

琉璃PS教程
2015-07-29 11:56 百度百家 0

湖北荆州一对母子被卷入电梯母亲舍身救子的视频在微博和微信传播,不知道让多少人心疼落泪,今早又见到梧州再次发生一个儿童被卷入电梯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可见昨天的新闻对其他商家完全没有起到警示作用。为什么对于频频发生的伤害事故电梯设备生产维护保养单位不能马上引以为戒?类似这样的电梯伤人事故每年都在全国各地发生,电梯这样的特种设备本来有严格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要求,只要认真执行法律和制度,绝大多数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那么,现行法律制度下,有没有法律武器足以震慑那些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商家呢?

律师圈前辈田文昌老师在讲座中曾总结,我国有很多商家都是“舍命不舍财”,宁可坐牢甚至付出冤死狱中的代价,都不肯放弃钱财。由此来看,无论制定多少法律,组织多少安全生产大检查,如果不能从经济上让违法商家罚款或者赔偿得肉疼,那他们还是不会真正把消费者的权益当回事。

好在法律界多年来的呼吁之下,我国的立法这些年也在进步。通过立法设定合理的规则,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这些借鉴法治国家经验的立法理念也在逐步被我们立法所接受。这次电梯事故一出,很多法律人第一时间分析都是要追究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查证属实电梯维护保养职责的人员符合犯罪构成,当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并不认为刑事责任对类似现象有多大震慑作用,也可能像静安大火案件电焊工判刑那样,舆论还会批评拿小喽啰当替罪羊呢。看起电梯事故是孤立的个案,但全国范围内频发类似事故,其实反应了我国之前很多管理举措,并没真正戳到商家的痛处:企业不怕电梯工被判刑,但他们大概会心疼自己的银子。

根据去年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荆州电梯事故遇难者家属能证明商家的自动扶梯是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顾客使用,则可以获得正常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三倍的赔偿。前两年我们在上海给企业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根据当时上海市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一项是80多万(现在可能是90多万了,每年在涨),如果能适用这一条,则光死亡赔偿金一项,一个受害者家属即可获得240万以上的死亡赔偿。荆州的赔偿标准应该比上海低,城乡户口也可能对当事人获得多少赔偿有影响。由于没有查到荆州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准确数字,根据一些判决和律师提博客供的信息,荆州城镇人口的死亡赔偿金额标准大概50万左右。如果法院能认定商场是明知缺陷仍然使用,则死亡赔偿金估计可能在150万左右。医疗、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累计计算,估计最终赔偿很可能在200万以上。

在生命无可挽回的情况下,我们能做的只能尽量设法用足法律武器,一方面为死者家属的事故处理尽可能争取一些权益,另外一方面,立法导向很明确,就是要运用死一个人按照三个人标准进行赔偿的经济风险,倒逼企业重视电梯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杜绝类似本可以杜绝的事故简单重复。

网络新闻称事故电梯当时只铺了铺板没有上螺丝,这个情况如果属实,就可以作为向法院主张商场明知道电梯有缺陷仍然使用的证据。因为如果电梯在维修,那就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标记,停止运行,而不应该带病运行。就算商场有服务员提醒顾客不能使用电梯(视频中看不出这一点),那也必须是在登上电梯之前,而不是已经快要到达的时候,如果是快要到了营业员才提醒,那是不能减轻责任的,因为对于带着儿童的妇女,从运行的电梯反向下去,就算没有故障也可能造成伤害。如果商场能证明在登上电梯前,有营业员提醒不能使用,当事人执意使用,当事人确有过错的话,要承担一定责任,但那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商场的责任。

虽然我本人也经常应媒体的要求不断提醒消费者各种维权保存证据的法律知识,但我也深刻感受到作为一个中国人活在当下太不容易了。吃饭有地沟油、苏丹红各种食品安全隐患,走路有掉进下水道或者塌陷风险,用手机天天有诈骗电话和短信,开车提心吊胆怕人碰瓷儿讹诈,衣食住行,哪里还有没有让人可以放心的安全领域?趁着年轻,还能跟骗子斗智斗勇,可是作为普通人,我们真的希望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吗?这也是最近几年我大力关注立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原因之一。也许我改变不了多少,但做我能做的,总会能让社会多少能更美好一点吧?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