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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全集遭泄露:泄露者、网络平台或犯罪 (2)

小王数码
2017-04-17 08:50:49 互联网 0

此举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分析说,未经权利人允许,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擅自流传,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或给权利人带去重大影响,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又因传播面广,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会很大。”刘春田建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可以考虑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制裁。

在刘春田看来,面对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民事的补救措施尚缺威慑力,应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比如,接到侵权举报后,一经核实即可抓人并公之于众,“让大家知道,凡事此类侵权行为就是犯罪,哪怕是行政拘留,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就要用刑事手段加以制裁。”

律师:泄露者、销售者、网络服务平台均可能涉嫌犯罪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部律师张季认为,通过网络传播方式泄露电视作品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违法所数额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张季认为,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犯罪。

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者,张季说,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泄露的电视剧主要通过百度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这些网络服务商是否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张季介绍,《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4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将《人民的名义》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

张季认为,在国家主管部门已经明示的情况下,如果相关网络服务商继续为该盗版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版权保护受关注,行政处罚被指无力

在观众追热播剧的同时,版权保护问题也如影随形。有专家认为,电视剧的权利人是制片方,“送审样片”播出侵权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制片方同意。

“未经制片方同意擅自公开播放电视剧集,这一行为就侵犯了制片方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同时表示,“送审样片”因未取得电视剧许可,如果是播出方自己授权其他平台播出,也违反了电视剧播出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不过,刘春田认为,针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因缺乏强制措施,基本上是无力的。

“这一行为性质恶劣,应引起行业关注,希望引起版权保护部门高度重视,形成共识,以此为契机彻查违法行为。”李学政透露,出品方将于近日专门召开打击盗版行为的发布会,“我要像剧中王文革一样出面维护合法权益。”

李学政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如果对这次光天化日下的盗版事件不能充分打击,不仅会严重伤害该剧相关方的利益,更严重影响行业信心。

前述《重庆晨报》的报道还指出,《人民的名义》剧集遭遇泄露后,一些盗版商贩趁机在朋友圈微博兜售视频资源。有淘宝店主曾公开售卖《人民的名义》视频资源,价格最高达20元。

而在微信朋友圈,澎湃新闻记者也见到有人在各大群里分享“送审样片”。刘春田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未经许可的观看行为也涉及侵权。

赵占领则表达了不同意见,“网友观看的行为应该不涉及法律问题,只要不传播即可”,但“如果是将影片进行售卖等非法经营,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普法小站】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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